索 引 号 XM03110-2700-2025-05451 生成日期 2025-06-12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检查“无事不扰”清单、行政检查企业“白名单”、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检查“无事不扰”清单、行政检查企业“白名单”、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检查“无事不扰”清单、行政检查企业“白名单”、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2 15:44 阅读人数:
字号: 分享:

  局属各科室(单位):

  根据《厦门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厦司〔2025〕29号)、《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涉企行政检查“无事不扰”清单、行政检查企业“白名单”的通知》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清单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涉企行政检查“无事不扰”清单

  (一)养老服务领域

  1.养老机构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2.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二)婚姻中介领域

  1.婚姻介绍中介机构存在的以他人名义执业;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或者本机构执业人员的名义执业,在同业兼职或者在不同行业违法兼职;

  3.执业中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

  (三)清单使用情形

  本清单适用于市、区民政部门日常检查,但不适用于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

  1.专项检查指针对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据上级部署依法开展专项行政检查。

  2.个案检查指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渠道发现的违法线索,采取以民政部门为主体的综合行政检查或联合执法。

  二、行政检查企业“白名单”

  本名单以我局涉企行政检查“无事不扰”清单为基准,仅针对民政职权范围行政检查内容给予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专项检查外,若无投诉举报、转交转办、数据监测等发现违法线索的,原则上不主动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名单采用动态调整机制。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厦门她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91350200MA2YJL2PXC

  

  三、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1

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2

对婚姻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中介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令第129号公布,市政府令第172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核实反映被举报的机构及人员违法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提供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中介信用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制,做到信用信息的报送全面、客观、及时。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

  2025年6月12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文字解读
    访谈解读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