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10-1006-2020-03240 生成日期 2020-04-27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文 号 厦集民〔2020〕35号
标 题: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各区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厅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4.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扫描或拍照上传系统。五、年报审查和公开(一)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年报后我局将对年报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将通过短信通知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年检联系人。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7 10:18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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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从2019年度起不再对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改为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经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度报告内容

  (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内部建设、党建情况、业务活动、扶贫情况、信用情况等内容。

  (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填报财务会计报表。

  三、年度报告方式和时间

  (一)年度报告实行网上填报、公开和存档,不需向我局提交纸质年度报告材料,我局不再出具年检结论和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章。

  (二)年度报告网上填报时限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

  (三)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将年度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四、年度报告程序

  (一)网上填报

  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IE9及以上版本或360安全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栏键入http://112.54.44.39:8088/进入“福建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

  在“福建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页面输入登录账号(社会组织信用代码)和密码(初始密码为社会组织信用代码后6位,请及时更改密码,确保安全),再依次点击“年报申请与管理”右上角的“年报入口”,按要求和系统提示进行填写。填报过程请参考操作手册和视频(登录页面左边侧拉菜单栏“年报指南”)。

  (二)上传附件

  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要求进行网上填报并在系统“电子附件”上传以下材料:

  1.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后,须纸质打印《年度报告承诺书》页面,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于7月31日前扫描或拍照上传系统。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后,须自行纸质打印全部内容,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及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盖章后,于7月31日前将《年度报告承诺书》和《审查盖章》页面扫描或拍照上传系统。

  2.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须下载《社会组织信用承诺书》(见附件),加盖公章后扫描或拍照上传系统。

  3.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规定,行业协会商会须另外自行制作《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公约》,经法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扫描或拍照上传系统。

  4.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扫描或拍照上传系统。

  5.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将2019年四个季度的银行账户对账单扫描或拍照上传系统(登记未满1年的按实际季度数提交)。

  6.有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将前置许可证副本扫描或拍照上传系统。

  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因素,本次年报不需要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提交审计报告。

  五、年报审查和公开

  (一)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年报后我局将对年报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将通过短信通知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年检联系人。年报不完整、不清晰的,将予以退回,重新修正后再提交。

  (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规通过年报系统报送的年度报告,将于8月1日后在“福建社会组织网”统一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各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通过本组织官方网站等便于公众查询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年报。

  (三)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将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报信息向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推送。

  (四)年度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或者捐赠人、慈善信托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内容,不予公开。

  六、有关要求

  (一)各业务主管单位应高度重视年报工作,及时通知所主管的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督促指导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写年报材料,并及时完成审查工作。

  (二)各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填报。8月1日至12月31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公布为“未按照规定时限年报”,并作为当年社会组织随机抽查对象。12月31日前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列入“未参加年报”名单,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厦门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实施行政处罚。

  (三)各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如实、准确填写年度报告中的每一项内容,不得漏填、漏报、瞒报项目。因填报错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承担。

  (四)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后,不得修改。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报告有异议的,可将相关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书面反映,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将予以核实并作出处理。

  (六)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监测年度报告、举报初查和移交线索等情况,可按照《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对存在问题的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审计检查;或者通过随机抽查方式对存在问题的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专项检查。

  (七)登记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行政约谈、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公开通报等方式实施监管。被检查的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检查材料;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各相关部门对年报结果应加强应用,对未年报、未按时限年报、年报存在问题的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方面予以限制;对年度工作突出、做出积极贡献的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优惠扶持。

  (九)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的问题,根据部门职责实行监督管理或联合查处。

  服务咨询:在填报年报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一)年报填报QQ交流咨询群:112895709。

  (二)年报服务电话:0592-6665165。

  附件:信用承诺书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

  2020年4月24日

  附件

  信用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

  1.依法办理登记,在办理社会组织各项业务时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2.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搞行业垄断和行业欺霸行为。 

  3.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民主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以及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不强制入会并以此目的收取会费;不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不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不以担任理事、负责人为名收取会费以外的费用;不搞非法集资活动。

  5.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坚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诚实守信。

  6.公开登记证书、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信息。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主动公开,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7.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                        2020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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