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
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街政办)、财政所: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重点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和稳定工作。现将《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厦民〔2014〕48号)转发给你们。望各镇(街)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所需经费由各镇(街)承担,上级补助的经费部分待市财政确认后另文通知各镇(街),第二农场重点优抚对象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并从区民政局下拨。各社会事务办(街政办)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对照好标准,计算好每个对象应领取的金额,及时足额将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同时,每月25日前,各单位要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发放情况表报区民政局。
附件:《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