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督导评估事务中心、教师进修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招生考试中心,各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精神,发挥教育科研在推进集美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中的创新、驱动和引领作用,经区教育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修订,并征求各校意见和建议,现将《集美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教师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集美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集美区教育局
2022年6月21日
附件
集美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教育科学事业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提高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美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学校内涵式发展、教师专业发展中的支撑、驱动和引领作用,为建设教育强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
第三条 集美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要研究对集美区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的前沿问题、学科课程与教学改革中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实际问题。依据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确定区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集美区教育科研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集美区教育局领导下的全区教育科研规划领导机构,负责全区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组织、协调、审批及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区教育局、教师进修学校以及相关学校的领导和教育专家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制定和审批集美区教育科学规划和研究计划;
(二)审批和管理区级教育科研课题,审查、申报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
(三)组织对区级教育科研课题成果的评审、验收,推广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教育科研成果和教改实验成果;
(四)定期开展集美区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成果、教育科学成果、教研成果的评选,奖励教育科研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领导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第六条 集美区教育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
规划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教育科学发展规划、研究计划及课题指南的制定和具体组织工作;
(二)组织区级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评审工作;
(三)制定全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四)定期检查区级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五)负责全区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研究的鉴定、验收、推广等具体组织工作;
(六)负责全区教育科研成果的评选、奖励的具体组织工作。
(七)负责举办有关的学术研讨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
(八)向区教育局和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教育科学研究及事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和信息;
(九)建立全区教育科研档案,统筹和协调各校的科研工作;
(十)负责与省、市教育科研规划单位建立联系、交流信息,统一报送各校申请的市级及以上课题。
第三章 课题类别
第七条 集美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每年为一个批次。课题研究期限原则上不超出3年,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14人。
第八条 少数由上级有关部门临时下达或教育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采取委托的形式,由领导小组单独下达立项。
第四章 申报
第九条 申请集美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集美区教育系统的教育工作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申请人须教龄满3年及以上。硕士及以上学历的申请者可降低为1年。
(三)申请人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
(四)申请人每年只能申报1个课题,不得作为当年其他区级申报课题的课题组成员交叉重复申报。已承担区级及以上课题未结题的课题主持人不能申报当年度区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五)申请人当年申报的区级课题可以申报市级及以上课题。
第十条 每年的4-6月份为受理课题申报的时间。
第十一条 在课题申报受理期限内,各单位的科研课题申请人,须在做好前期研究准备的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认真填写相关的《课题申请·评审表》电子稿及书面稿,经单位审定签署意见并盖章,报送区规划办。迟于规定日期报送的申请书,一律不进入当年评审。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三条 经评审确定的区级规划课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用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和科学的教育理论主持和指导课题研究的全过程。
(二)对我区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能够推动学科课程与教学改革,解决在教育教学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提高教育质量,研究成果有使用推广的价值。
(三)课题研究思路清晰、思维缜密。具体表现为:课题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核心概念界定清晰;目标明确,指向问题解决;研究内容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与研究目标相匹配;研究方法恰当。
(四)课题主持人能胜任所承担课题的研究任务,研究人员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经费预算合理并有一定的来源,具备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五)预期成果明确,须有研究报告、成果公报、研究论文、专著、译著、工具书、电脑软件等相关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规划办受理申请后,对申报的课题初选,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课题,不得进入后续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进入课题评审小组评审,进行复选。复选通过的课题送至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领导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六章 经费
第十六条 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向区财政申请年度教育科研专项经费。区财政批复后,根据分配原则下拨资助经费。课题承担单位应设立配套经费,确保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课题的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一次拨款、专款专用的方法。
第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开支参照《厦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科类课题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厦社科联[2017]4号)等相关财经法规执行,不得用于与完成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由课题主持人负责安排使用,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监督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对无故不完成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规划办将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触犯法律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审批立项后,主持人应在立项文件公布之后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将开题报告和专家评议意见报送规划办。
第二十二条被立项为区级规划课题后,经课题组申报又被立项为市级及以上规划课题或课改课题,该课题不列入区级规划课题管理,接受上一级课题立项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立项后,课题名称不允许变更,课题主持人、研究内容等一般不允许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应在中期检查前向规划办申请变更,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因课题主持人工作单位的变动等原因方可申请课题主持人的变更。
(二)增加的课题组成员必须具有相同的学科背景。课题中期检查后不允许增加课题组成员。
第二十四条 课题主持人应主持课题研究全过程,负责协调课题组成员关系,合理配置人员、经费、信息等资源,努力完成研究计划,取得预期成果。
第二十五条 规划办将适时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各课题组均须按要求填写中期检查报告,报送规划办。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对课题承担信誉保证,切实加强对课题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并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规划办撤销课题
(一)以课题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和营利行为;
(二)私刻课题公章;
(三)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四)剽窃他人成果;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六)经规划办结题审核不通过,重新研究和结题鉴定后仍不合格;
(七)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的课题,应追回课题经费,并取消课题主持人今后3年申报或参与区级及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资格,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需承担相应管理责任,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 鉴定
第二十八条 凡集美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均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自行聘请擅长本研究领域的专家对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 结题鉴定可以采用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由课题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条 中学、职校及所在学校教师承担的研究课题的鉴定专家必须具有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且主持过区级及以上课题经历。小学、幼儿园及所在单位的教师承担的研究课题的鉴定专家必须具有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且主持过区级及以上课题经历。课题鉴定专家必须具有相应的学科背景或者是教育科研人员,人数不能少于3人,本校教师须回避。
第三十一条 结题鉴定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成果进行全面评议与鉴定,并提出成果能否通过鉴定的明确意见。
第三十二条 课题结题汇编材料包括:课题立项通知书、课题申请书、课题开题报告、课题中期报告、课题研究报告、课题成果公报、课题专家鉴定表、反映研究成果的其他资料目录及具体材料等。
第三十三条 课题结题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课题研究计划如期完成研究任务,并提供完整的结题材料。如不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需提交《集美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延期申请表》,经规划办核对后,允许下一年度结题。
(二)课题主持人至少有1篇与课题相关的论文发表在《集美教育》或区级汇编(不含各类培训班汇编)或CN刊物,且须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
(三)课题研究成果代表作发表时须在醒目位置独家标明“集美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课题批准号:×××)成果”字样。
(四)每位课题组核心成员至少有1篇与课题相关的教育教学论文,发表汇编与否均可。
(五)凡要列入结题证书的其他课题组成员,每人须有1篇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成果,发表汇编与否均可。
第三十四条 规划办每年组织专家集中对课题结题材料进行审核;对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课题,颁发《集美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对被评为“不合格”的课题,予以退回,要求重新研究,重新鉴定。
第九章 奖励
第三十五条 加大科研成果培育力度,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如对推动我区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并可能产生社会效益的,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推广。
第三十六条 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以及制定有关教育决策具有重要理论依据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规划办和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应主动、及时地向有关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成果的推广与运用机制,通过科研成果发表会、交流会等各种形式,推广与运用在课题研究中总结、提炼的优秀教育科研成果。
第三十八条 建立教育科研优秀成果的评选奖励制度,领导小组定期举行集美区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评选奖励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主要执行对象为集美区“十四五”规划2021年度及之后立项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在此之前立项的课题按照原来的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集美区教育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