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03-2500-2025-00536 生成日期 2025-03-10
发布机构 区科技和工信局(台商投资区) 文 号 厦集科工〔2025〕43号
标 题: 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关于调整权责清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关于调整权责清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关于调整权责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0 08:46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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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闽政办〔2018〕76号)及《集美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厦集委办〔2024〕18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权责清单进行公布。

 

  附件: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权责事项清单

 

  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

  2025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权责事项清单

序号

上级项目名称

权责事项

名称(必填)

类别

(必填)

设定依据(必填)

行使层级

1

 

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工业、信息化、数字化和政务服务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其他权责事项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2

 

负责统筹推进数字集美、数字政务、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

其他权责事项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3

 

负责监测分析工业、信息化运行态势

其他权责事项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4

 

建立并组织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运行调度机制和工业经济运行应急调度机制

其他权责事项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5

 

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区工业行业发展、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

其他权责事项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稳定增长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8号)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6

 

指导推进企业技术改造

其他权责事项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稳定增长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8号)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7

 

依法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8

 

协调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龙头企业、产业集群发展,指导工业园区规划布局及管理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稳定增长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8号)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9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公共服务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2号)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4.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闽政〔2017〕45号)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各级发改部门、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经信部门。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除国家或省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备案机关备案。跨市、县(区)建设的项目,由共同上一级备案机关备案。

县级

10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公共服务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2号)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4.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闽政〔2017〕45号)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各级发改部门、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经信部门。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除国家或省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备案机关备案。跨市、县(区)建设的项目,由共同上一级备案机关备案。

县级

11

做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

12

做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指导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

13

做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

其他权责事项

《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

14

 

负责材料工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数字经济等行业管理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15

 

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管理和生产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管

其他权责事项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16

 

负责指导、服务企业改革与发展

其他权责事项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17

 

牵头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其他权责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五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10号)

县级

18

 

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其他权责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五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10号)

县级

19

 

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其他权责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五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10号)

县级

20

 

牵头协调推进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其他权责事项

1.《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21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

其他权责事项

1.《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22

 

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和品牌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23

 

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其他权责事项

1.《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24

 

承担指导、协调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有关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1.《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25

 

负责协调、指导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其他权责事项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19〕33号)

县级

26

 

推动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其他权责事项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27

 

负责数字经济产业布局,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

其他权责事项

1.《“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发〔2021〕29号)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28

 

负责推进政务信息化系统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联动等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29

 

组织开展数字政府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30

 

协助推进数据要素产权、流通、分配、治理等数据基础制度建设

其他权责事项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

2.《“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发〔2021〕29号)

3.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31

 

负责公共数据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

其他权责事项

1.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22〕102号)

3.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32

 

组织拟订有关数字基础设施布局规划

其他权责事项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1〕164号)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33

 

负责数字化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1.《“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发〔2021〕29号)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34

 

负责牵头、协调、指导、监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1.《“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发〔2021〕29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

3.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35

 

负责对进驻单位政务服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其他权责事项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36

 

指导区分中心、各镇(街)便民服务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其他权责事项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37

 

指导各部门、各镇(街)开展政务服务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38

 

负责推进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其他权责事项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39

 

协调、推进行业对外和对港澳台及“一带一路”、金砖等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其他权责事项

1.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科学技术普及发展规划》的通知(国科发才〔2022〕212号)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40

 

组织制定科技发展规划

其他权责事项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8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4.《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4号)5.《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令第5号) 6.《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0〕82号)7.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41

 

组织制定科技政策

其他权责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8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4.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42

 

配合组织申报和实施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其他权责事项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 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8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4.《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4号) 5.《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令第5号) 6.《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0〕82号) 7.《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43

 

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相关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8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 5.《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厦委发〔2010〕7号) 6.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7.《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7〕17号)

县级

44

 

配合推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厦门科学城建设

其他权责事项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45

 

指导科技引领乡村振兴,承担推动农业农村科技进步和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8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

5.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46

 

协调绿色技术创新、人口健康、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1.“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 第三章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47

 

牵头组织开展全区科技特派员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48

 

承担区国防动员工作中的相关任务

其他权责事项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49

 

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其他权责事项

1.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220号)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50

 

统筹推进科研学风作风建设

其他权责事项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51

 

配合开展科技对外合作工作,推进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52

 

组织指导科技人才对外交流

其他权责事项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53

 

组织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的政策

其他权责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

5.《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8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6.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54

 

按规定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其他权责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二款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55

 

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56

 

负责招商引资相关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57

 

负责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其他权责事项

1.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2.《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58

工程系列、工艺美术系列初级职称评审确认

 

公共服务

1.《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一、范围和对象(一)凡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安全生产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考核确认或申报评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三)大中专毕业生考核确认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接闽职改字(1993)18号和闽人发(2000)8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三、评审条件(二)申报评审各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技术员(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在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指导下能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或一般现场技术工作;(3)非全日制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2、助理工程师 (1)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2)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和独立完成指定范围内的科技管理工作能力,或能完成一般技术研究、设计或现场技术、技术管理工作;(3)中专毕业,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4年以上;(4)非全日制大专毕业,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3年以上。 2.《福建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艺职改〔2018〕2号)一、评审范围与对象。凡在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中直接从事传统和现代工艺美术(列入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工艺美术专业类别)的理论、科研、创作设计、产品开发、生产技艺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有关规定任职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均可申报评审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职务名称和级别(一)名称 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分别为: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二)级别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为正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为副高级;工艺美术师为中级;助理工艺美术师为初级。 三、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信记录良好。 2.正常晋升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晋升正高级职称或破格晋升的,年度考核结果须有1次优秀。 3.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要求,结合所从事的工艺美术专业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二)学历、资历要求 4.助理工艺美术师: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四)业绩成果要求 4.助理工艺美术师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1)独立完成小型工艺美术作品1件,能够胜任日常工艺技术工作。(2)被授予设区市工艺美术名人荣誉称号;或县(市、区)级工艺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3)取得工艺美术相关专业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并经省人社部门认证。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升产业工人队伍素质十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39号)第十一条 (十一)落实毕业生待遇政策。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对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在公务员录用、企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工龄计算、考核定级、职位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分别与大专、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高技能人才,执行所任(聘)职务(岗位)工资待遇。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工程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构建技能人才成长“立交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 、经信委、国资委) 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2号三、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一)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基本任职条件 符合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中有关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基本标准条件的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2.取得相应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该职业工作满2年。3.技工(职业)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且取得该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该职业工作满1年。

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18号)第二十九条:恢复高考后入学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其中不包分配的自费生由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后满一年),可根据《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要求,考核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式附后),聘任相应职务。其中初级职务资格由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当县、处级单位考核(审核)确认;中级职务资格由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具体规定为: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可确认为“员”级;大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先考核确认为“员”级,再从事业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考核确认为“助师”级;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可确认为“助师”级;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可考核确认为“助师”级;获得硕士学位者,先确认为“助师”级;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后可申报评审中级或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直接考核确认为中级;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认为中级,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后可申报评审高级。

县级

59

工程系列、工艺美术系列初级职称评审确认

工程系列、工艺美术系列初级职称评审

公共服务

1.《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一、范围和对象(一)凡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安全生产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考核确认或申报评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三)大中专毕业生考核确认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接闽职改字(1993)18号和闽人发(2000)8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三、评审条件(二)申报评审各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技术员(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在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指导下能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或一般现场技术工作;(3)非全日制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2、助理工程师 (1)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2)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和独立完成指定范围内的科技管理工作能力,或能完成一般技术研究、设计或现场技术、技术管理工作;(3)中专毕业,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4年以上;(4)非全日制大专毕业,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3年以上。 2.《福建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艺职改〔2018〕2号)一、评审范围与对象。凡在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中直接从事传统和现代工艺美术(列入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工艺美术专业类别)的理论、科研、创作设计、产品开发、生产技艺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有关规定任职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均可申报评审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职务名称和级别(一)名称 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分别为: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二)级别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为正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为副高级;工艺美术师为中级;助理工艺美术师为初级。 三、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信记录良好。 2.正常晋升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晋升正高级职称或破格晋升的,年度考核结果须有1次优秀。 3.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要求,结合所从事的工艺美术专业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二)学历、资历要求 4.助理工艺美术师: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四)业绩成果要求 4.助理工艺美术师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1)独立完成小型工艺美术作品1件,能够胜任日常工艺技术工作。(2)被授予设区市工艺美术名人荣誉称号;或县(市、区)级工艺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3)取得工艺美术相关专业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并经省人社部门认证。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升产业工人队伍素质十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39号)第十一条 (十一)落实毕业生待遇政策。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对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在公务员录用、企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工龄计算、考核定级、职位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分别与大专、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高技能人才,执行所任(聘)职务(岗位)工资待遇。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工程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构建技能人才成长“立交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 、经信委、国资委) 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2号三、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一)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基本任职条件 符合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中有关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基本标准条件的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2.取得相应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该职业工作满2年。3.技工(职业)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且取得该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该职业工作满1年。

县级

60

工程系列、工艺美术系列初级职称评审确认

工程系列、工艺美术系列初级职称确认

公共服务

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18号)第二十九条:恢复高考后入学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其中不包分配的自费生由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后满一年),可根据《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要求,考核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式附后),聘任相应职务。其中初级职务资格由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当县、处级单位考核(审核)确认;中级职务资格由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具体规定为: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可确认为“员”级;大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先考核确认为“员”级,再从事业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考核确认为“助师”级;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可确认为“助师”级;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可考核确认为“助师”级;获得硕士学位者,先确认为“助师”级;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后可申报评审中级或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直接考核确认为中级;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认为中级,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后可申报评审高级。

县级

61

 

配合扶持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其他权责事项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62

 

部门预决算编制、批复、公开及经费审核拨付、内部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其他权责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主席令第十二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4.《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8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5.《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63

 

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64

 

本部门信访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

2.《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4.《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集委办〔2024〕25号)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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