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根据市审改办的工作部署,经对集美区中介服务事项再次进行清理规范,保留27项,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从公布之日起,除事项清单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对同一申请事项,不重复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审批过程中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附件:2021年集美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
事项清单(27项)
厦门市集美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抄送:市审改办。 |
|
厦门市集美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1年7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