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5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市审改办的工作部署,经对集美区中介服务事项再次进行清理规范,保留18项,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管理
根据本次公布的清单,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等平台公开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同步对相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审查工作细则等信息进行修订完善,接受社会监督。
从公布之日起,除事项清单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对同一申请事项,不重复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审批过程中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权责清单事项的调整,及时向本级审改办提出事项的调整修改意见,报本级审改办审核通过后,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等平台进行更新。
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的收费管理模式。事业单位提供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按照规定的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三、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行政审批后置部门、后置环节应认可前置部门、前置环节的审批结果,对统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精简服务指南上载明的审批申报材料,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提高行政审批效。
附件:2020年集美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
事项清单(18项)
厦门市集美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