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5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市审改办的工作部署,经对集美区中介服务事项再次进行清理规范,保留33项,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从公布之日起,除事项清单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对同一申请事项,不重复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审批过程中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附件:2020年集美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
事项清单(33项)
厦门市集美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
抄送:市审改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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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0年6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