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部《关于申请集美区海鹭芸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实行有偿停车收费服务的报告》收悉。鉴于该停车场地为政府投资,划归夏商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根据《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服[2013]498号文)、《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厦价房[2013]20号文),经我局研究,同意你部管理的集美区海鹭芸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灌口农贸市场324国道侧大门门口空地经市建设与管理局核准备案的地面70个停车位)实行有偿服务,适当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车辆临时停放4小时以内(含4小时)每辆次收费5元,4小时以上每超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占用两个车位加倍收取;
二、上述车辆临时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不得收费;
三、收费时间为:早上6:00至下午17:00。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14日止。到期后,你部应到我局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执行期间如有新规从其规定。接文后,你部应到我局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并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厦门市集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