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细化工作分工,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规范决策程序的重要意义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将政府决策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条例》和《若干规定》对于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提升政府公信力,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具有重大意义。《通知》对《条例》和《若干规定》做具体解读,进一步明确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职责分工、制定程序。要充分认识《条例》《若干规定》《通知》的重要性,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为我区在全市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中走前头、作示范奠定坚实基础。
二、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决策的制度体系
(一)严格目录管理
区政府办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依法依规编制区政府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区政府研究通过并报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含决策事项的名称、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的时间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动态调整。确需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的,由相关单位研究论证后报区政府确定,并按照年度目录编制程序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坚持各司其职
决策承办单位:一是确保程序完整。提请决策草案前,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在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负责拟订决策草案,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并做好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保管等工作,从源头上提升决策草案质量。二是必须合法合规。决策草案应当符合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与有关政策相衔接。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决策草案属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审查范围或者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承办单位还应当按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自评自审工作。决策草案完成后,及时报送区司法局进行统一审查,根据统一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按规定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三是全面落实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建立完善重大决策政府报告、讨论、沟通机制。要把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作为法定义务,主动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或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是加强政策解读。决策通过后,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形式进行宣传解读,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区司法局: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报送的决策草案以及统一审查所需材料后,依法组织开展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属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审查范围的,分转至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审查;决策草案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分转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收齐相关评估、审查结果后,出具统一审查意见。
区发改局:收到区司法局分转的属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审查范围的决策草案,依法出具评估报告并报区司法局。
集美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区司法局分转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依法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报区司法局。
(三)规范集体讨论
决策草案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区政府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四)实行开门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区政府应当通过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多种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五)强化执行评估
区政府确定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负责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区政府确定的决策评估单位按照区政府要求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形成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坚持党的领导,切实加强行政决策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二)强化决策制定和执行监督
区政府办会同区司法局做好《条例》《若干规定》和《通知》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目录编制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和决策评估单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区政府办视情予以通报。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区审计局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三)明确法律责任和问责追究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履行行政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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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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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6年5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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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2110200039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