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强我区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境内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通告如下:
一、集美区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通告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粘网)、地弓、吊杆、地枪、排铳、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设陷阱、无人机坠物狩猎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禁猎区和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和备案。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我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
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有权举报。报警电话:110,举报电话:0592-6669797。
本通告由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
|
|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6年5月7日印发 |
|

闽公网安备3502110200039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