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规定,划定全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界定
本公告所称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山坡地。
二、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
根据《福建省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全区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4764.96公顷,涉及坂头国有林场3651.06公顷、灌口镇769.06公顷、后溪镇208.96公顷、第二农场69.21公顷、侨英街道66.67公顷。
三、管控要求及法律责任
禁止在划定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在划定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种植规模,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集美区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2.集美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分布图
3.集美区各街镇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分布图
4.集美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图斑清单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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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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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5年12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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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2110200039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