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00-0302-2020-04807 生成日期 2020-10-13
发布机构 区人民政府 文 号 集府〔2020〕193号
标 题: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6 10:53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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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行政复议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及《集美区行政复议专家库人员名单(第一批)》已经区政府第11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行政复议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

        2.集美区行政复议专家库人员名单(第一批)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行政复议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复议决策水平,建立行政复议专家库(以下简称“复议专家库”)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行政复议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议专家的资格认定、入选以及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组建复议专家库,复议专家库分为法律专家与技术专家两类,行政复议专家的选聘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

  区直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复议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入选复议专家库的法律专家,必须是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研究人员、机关工作人员或律师,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

  (三)律师应当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且5年以上行政复议工作经验或10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办理过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入选复议专家库的技术专家,必须是具有相关技术领域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研究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

  (三)应当具有专业技术领域硕士以上学位且5年以上专业技术领域工作经验或10年以上的技术执业经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为复议专家: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有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具有其他不适合作为复议专家的情形的。

  第七条 复议专家人选采取公开招聘和邀请入库两种方式予以确定。

  复议专家的招聘程序,应当采用以下公开方式:

  (一)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政府部门可向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自荐;

  (二)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进行筛选、公示后,将建议名单报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经区政府同意聘用的人员,以区政府名义颁发《集美区政府行政复议专家聘书》。

  第八条 复议专家的聘期为3年,期间可解聘,期满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选条件的可予续聘。

  入选复议专家库的人员需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第九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编印《集美区政府行政复议专家库专家名册》提供给区委、区政府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联系、组织复议专家开展工作,支持和协助其履行职责,研究和处理复议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为复议专家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复议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每年可补充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进入复议专家库。对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请区政府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邀请复议专家参与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

  (一)书面咨询,征求意见;

  (二)召开行政复议调研意见会、座谈会、听证会;

  (三)召开复议案件论证、课题评审会;

  (四)组织行政复议案件专项问题研究;

  (五)委托起草行政复议文书;

  (六)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复议专家参与区政府行政复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区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行政复议案件论证会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制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四)审议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复议专家享受以下权利:

  (一)接受区政府聘用,担任复议专家,为本区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等事务提供咨询与指导;

  (二)依法对承办的事务提出独立指导意见和咨询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获得承办具体事务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复议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认真及时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承办事项,依法独立出具意见,并就其意见承担责任;

  (二)与法律事务相对方存在利害关系,对复议专家及时、公正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严格遵守保护涉密信息的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所获知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

  (四)不得利用复议专家的身份从事商业等营利性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复议专家不领取固定薪酬,义务为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接受委托承办具体事务时,酌情书面约定报酬。

  聘请行政复议专家的相关经费,专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复议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予以核实后,报区政府批准,解除其作为复议专家聘任资格,收回复议专家聘用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一)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与行政复议事务相对方存在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三)泄露在处理行政复议事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四)利用复议专家身份,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五)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复议专家工作的;

  (六)曾在其他活动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集美区行政复议专家库人员名单(第一批)

  

  一、法律专家

  (一)行政机关法制工作人员

  曹国臣,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陈  靖,集美区农业农村局

  黄建伟,集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柯志宏,集美区民政局

  李悦超,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

  刘  静,集美区卫生和健康局

  彭子文,集美区城市管理局

  王明福,集美区人民政府杏林街道办事处

  叶秋雯,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法学专家

  吴贵森,集美大学法学院教授

  郭文才,集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三)执业律师

  卜祥伟,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芳琴,福建联合信实(集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永芳,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清旺,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林羡珠,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  红,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  娟,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文福,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曙光,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卫星,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  坚,福建联合信实(集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永安,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  芬,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志琳,福建联合信实(集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清凉,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靖,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志勇,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技术专家

  蔡  键,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陈拥军,集美区后溪镇卫生院,主任医师

  李登录,集美区农业农村局,中级工程师

  李子才,集美区统计局,高级统计师

  林国进,集美区卫生和健康局,主管检验师、公卫医师

  唐雪平,集美区人民政府杏滨街道办事处,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王建宗,集美区农业农村局,中级畜牧兽医师

  吴旭芳,集美区审计局,高级审计师、会计师

  谢加木,集美区农业农村局,高级农艺师

  周剑辉,集美区建设与交通局,高级工程师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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