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00-0200-2020-04177 生成日期 2020-08-04
发布机构 区人民政府 文 号 集府规〔2020〕1号
标 题: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内容概述: 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8-04 11:17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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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我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在部分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并设立烟花爆竹燃放点。现通告如下:

  一、灌口镇的城市社区(安仁社区、双乐社区),后溪镇的城市社区(龙山社区),集美街道,侨英街道的乐海社区、滨水社区、凤安社区、海凤社区,杏林街道的宁宝社区、纺织社区、园博社区、宁海社区、杏北社区、莲亭社区,杏滨街道的三秀社区、日东社区,锦鹤社区、康城社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实行限制燃放规定。

  二、考虑到民俗习惯,在以下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域内,允许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一)时间规定

  (1)农历除夕21时至农历正月初一6时;

  (2)农历正月初八21时至农历正月初九6时;

  (3)农历正月十五8时至农历正月十六6时;

  (二)区域规定

  杏林法制文化苑为指定燃放点。

  (三)品种规定:除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外的烟花爆竹。

  以上时间段内允许在指定燃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区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举报电话:集美公安分局:6079284  

  集美区应急管理局:6665186

  七、本《通告》由集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集府〔2019〕2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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