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00-1600-2013-00998 生成日期 2013-11-04
发布机构 区人民政府 文 号 集府〔2013〕141号
标 题: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容概述: 转发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04 09:29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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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厦府〔2013〕2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思想认识。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石,事关困难群众的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各镇(街)、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绿洲计划”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抓好工作落实。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加快建设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特别是要规范公示、发放程序,建立低保家庭账户,保证低保金足额发放到户。同时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机制,做好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建立临时救助机制,鼓励慈善事业发展,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效力。
    三、强化工作保障。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各镇(街)、各部门分工合作、各负其责,落实机构、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加强政策宣传,落实管理责任,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特别是要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加强区民政局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镇(街)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村(居)有专门负责救助工作的社区工作者,具体负责辖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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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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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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