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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企事项“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厦委发[2014]9号)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的受理通知
时间:2020-07-03 13:32 阅读人数:

集美区各企业: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9号),现将该政策2020年受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企业商事登记归属集美区。

  二、奖励政策及对象

  对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成立的民营小微企业,从成立当年起3年内产生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

  本次受理2019年度的税收奖励。

  三、申请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原件(申请企业自行编写,至少涵盖拟申请的扶持政策、拟申请的奖励金额及计算依据);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由电子证照库调用);

  3、所属期为2019年度、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完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

  4、2019年度完税证明(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打印;企业所得税按所属期口径,其他税种按入库期口径);

  5、各个税种电子缴税回单复印件(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打印)或银行缴税回单复印件;

  6、申请企业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2019年1-12月个税申报记录或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位);企业2019年度财务报表)。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申请企业应携带材料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

  四、办理时间及地点

  1、办理时间:2020年8月1日-8月31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办理地点:厦门市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29号惠企窗口。

  3、咨询电话:0592-6682336

  五、其他

  1、符合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应于办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在计算企业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时,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包含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以及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

  3、各个税种地方留成比例:企业所得税(40%)、增值税(50%)、印花税(100%)、城建税(100%)、房产税(100%)、资源税(100%)、土地使用税(100%)、土地增值税(100%)、耕地占用税(100%)。

  4、申请企业同时符合本扶持政策和市、区其他类同政策时,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5、享受奖励的企业,存在财政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由受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退回已享受的奖励所得,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由市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集美区财政局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