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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10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公告
时间:2022-07-06 17:45 阅读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10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0〕516号)批准,决定征收集美区后溪镇岩内村530平方米,侨英街道兑山社区3805平方米,西亭社区集体土地24089平方米,合计征收土地面积为28424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征地面积(平方米)

  征地单位

 被征地(收回)单位

  集美文教区2号开关站

公用设施用地

530

集美区人民政府

 后溪镇岩内村

  杏林湾滨水片区市政配套工程

交通运输用地

3805

 侨英街道兑山社区

  集美新城区九年制学校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24089

 杏林街道西亭社区

  二、土地征收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10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0〕516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或收回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及收回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10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0〕516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