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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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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集美区2010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公告
时间:2022-07-06 17:36 阅读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集美区2010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0〕238号)批准,决定征收集美区后溪镇后溪村16834平方米、东宅村104244平方米、溪西村15563平方米,西亭社区集体土地253682平方米,合计征收土地面积为390323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征地面积(平方米)

  征地单位

  被征地(收回)单位

  杏林湾中科院1号道路

  交通运输用地

  16834

  集美区人民政府

  后溪镇后溪村

  549

  杏林街道西亭社区

  杏林湾软件园三期招拍挂一号地块

  工矿用地

  104244

  后溪镇东宅村

  集美新城区内湾片区配套道路

  交通运输用地

  224458

  杏林街道西亭社区

  杏林湾桥

  交通运输用地

  28675

  杏林街道西亭社区

  15563

  后溪镇溪西村

  二、土地征收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集美区2010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0〕238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或收回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及收回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集美区2010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0〕238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