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集府规〔2021〕4号)和《厦门市集美区商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限上批零企业发展壮大的通知》(集商务〔2022〕25号)文件精神,就政策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商事登记、税收主管部门均在集美辖区内的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2.承诺自首次享受本措施奖励起10年内商事登记、税收主管部门不迁出集美区。
3.扶持及申报年度企业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严重失信情况,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
二、申报范围及材料
提前兑付企业批发销售额增量、存量奖励。
1.《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空表见附件3),2份,加盖公章。
2.2022年6月份、2021年12月份的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从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打印。批发企业表号:E204-1表),1份,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
1.申报期为2022年7月19日至25日,申报期内未将材料送达至区商务局,视为企业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2.企业填报、提交的相关信息、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若有错误需更正或需企业配合核查相关信息等,企业应配合。所有提交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3.政策咨询及材料送达联系人:刘伟,联系电话:6683623或19959285791;材料送达或邮寄地址(邮寄建议优先使用邮政或顺丰快递)为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7楼736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1.《集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集府规〔2021〕4号)
2.《关于进一步鼓励限上批零企业发展壮大的通知》(集商务〔2022〕25号)
3. 《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空表)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