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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口镇村民将可用房屋抵押融资

时间:2013-09-23 08:59 阅读人数:

  本报讯 (记者 林志杰 王晗)今后,灌口镇农民将可以用自家的房屋抵押融资。日前,我市颁布《厦门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今后试点镇村民在申请贷款时,可用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作为我市试点的四个镇街之一,灌口镇将率先进行试点。
  根据规定,农村房屋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为试点镇街的户籍村(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收入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自然人。贷款用途为从事农业生产、捕捞、种养业、农产品加工、运输业、家庭工商业、高效生态农业等生产经营项目或合规大额消费。
  目前,农村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由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试点承办,执行政策性优惠利率。房屋的价值可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通过评估确定。贷款抵押率由金融机构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70%。也就是说,评估价100万元的房产,最高可申请70万元贷款。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未取得金融机构书面同意不得将设定抵押的房屋转让、租赁、翻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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