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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分婆婆遗产,法院不支持

时间:2013-07-01 10:40 阅读人数:

  本报讯 (记者 林志杰 通讯员 芃芃 文武)张女士起诉前夫及小叔,要求分得婆婆遗产。近日,集美法院依法做出判决,不支持张女士的诉求。
  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于2011年6月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表明,已无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关系。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前,李先生的母亲继承了李先生的爷爷遗留下的位于灌口的一座房屋,为了以后可以分得拆迁款,张女士与李先生的户口也迁到了该处,离婚后也没迁出。2010年3月,李先生的母亲去世。
  离婚后,张女士认为,离婚前李先生就继承了婆婆的遗产,她也有权利分得该房屋。张女士随后将李先生及其弟弟告上法院,要求分得遗产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
  经审理,法院认为婆婆去世时张女士还是李先生的配偶,并非李母的法定继承人,张女士对本案讼争房产没有继承权,因此她无权分割李氏兄弟继承的房产。同时,由于李氏兄弟并未对继承的房屋进行实际分割,张女士请求分得本案讼争房产的四分之一份额的主张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张女士对该房产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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