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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新政速递

时间:2013-06-22 17:08 阅读人数:

  一、问: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问: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何顺序转增?
  答: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三、问:财产原值如何确认?
  答: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四、问: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吗?
  答: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五、问:该政策施行时间?
  答:该政策自2013年6月6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涉税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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