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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政速递

时间:2013-05-18 17:19 阅读人数:

  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以及2013年上半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暂缓征收调整为“即征即奖”。
  (一)税款缴纳时间
  1、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上半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2013年5月10日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2、按规定已暂缓征收的所属期为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于2013年9月1-25日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按照税收法律有关规定缴纳入库。
  (二)相关奖励金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应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1、奖励金申报时限。申请所属期限为2013年1-6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的,若企业为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请于2013年5月15日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若企业为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请于2013年8月底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所属期限为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的,请于2013年10月底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部门。纳税人按照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收款国库属性,向同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市级工业企业向市经发局申请,市级外贸流通性企业向市商务局申请,区级企业向区经贸局申请。
  3、申报材料。纳税人申报奖励金时应向受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申请表》,需加盖企业公章;(2)申报奖励金所对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缴纳凭证复印件;(3)用地或房产相关证明(土地证、房产证、土地出让合同、市政府用地批文)的复印件。纳税人提供申报材料相关复印件时,还应提交原件给受理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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