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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政速递

时间:2013-03-09 15:52 阅读人数:

  1、问:住房是老百姓关注的民生问题,2013年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执行标准有什么变化吗?
  答:根据厦国土房〔2012〕423号文的规定,2013年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继续执行2012年的标准(厦国土房[2011]408号),即自2013年1月1日起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3)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5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180万元(含)以下。
  2、问:企业和个人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取得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纳税?
  答:财税[2013]5号文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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