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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新政速递

时间:2012-10-31 16:34 阅读人数: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现将纳税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回答如下:
  一、哪些纳税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如何缴纳?
  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有什么变化吗?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四、该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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