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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时间:2012-09-07 16:57 阅读人数:

  1、《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2、《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 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3、《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5、《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6、《选举法》规定,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7、《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8、《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规定,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9、《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规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它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10、《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于1993年由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实施。
  11、《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规定,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
  12、《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未列入西部大开发范围的自治县,由其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比照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予以扶持。
  13、国家规范省级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落实到自治县。 
  14、《若干规定》规定,对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予以照顾,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实行定点生产并建立必要的国家储备制度。
  15、《若干规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引导和组织当地群众有序地外出经商务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切实保障外来经商务工的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16、《若干规定》规定,国家重视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文艺会演。
  17、《若干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18、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 为主要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民族方面的规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在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19、我国加入关于民族和种族问题的三个国际公约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20、现阶段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21、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是管长远、管根本的大事。
  22、国家曾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实行的“三项照顾”政策是指:对少数民族居住的边远山区、边远牧区县(旗)的商业企业,在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三个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优惠的照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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