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24 16:50 阅读人数:
一、营业税起征点是如何变化的?
答:从2011年11月1日起,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300~500元。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营业税按期纳税(不包括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500元。(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是否适用2011第14号公告?
答:个人或私营独资、合伙企业不适用营业税起征点政策。
三、个人将租来的房屋转租适用起征点规定吗?
答:个人将租来的房屋转租,其转租业务适用私房出租营业税政策,也适用起征点营业税政策。
四、如果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是从事餐饮业的按期纳税,月营业额核定为19000元。如果该个人某月申请代开营业税—服务业发票2000元,征收上应如何处理?如果代开营业税-建筑业发票,征收上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月餐饮营业额核定为19000元,又申请代开2000元的服务业,该月总的营业额已经超过了起征点,应按照21000元的收入申报纳税。如果代开服务业或者建筑业的收入金额与核定营业额累计后仍未达起征点,则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