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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法院《司法建议》促整改

时间:2012-03-05 11:07 阅读人数:

  近年来,集美法院不断强化能动司法理念,针对案件审判中出现的社会管理漏洞与隐患,积极开展司法建议活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日前,集美法院在两起案件审理中,就通过向涉案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促使安全隐患得到整改。
  2010年10月份,集美区某小学学生小磊与小勇在争抢篮球时,被撞倒在地,头磕在地面上。受伤后,小磊住院治疗71天,花了医疗费2.1万元。去年7月,与学校商讨赔偿事宜未果后,小磊的父母将学校及小勇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22万多元。经过鉴定,小磊的伤势为九级伤残。案件审理初期,双方就赔偿数额有较大分歧。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多次沟通后,最终双方父母达成和解,案件成功调解。
  据案件承办法官介绍,一般情况学生家长都是5点半后才有时间到学校接小孩,但是小学4点半就下课了,这中间存在一个学生安全监管的真空期。如何加强这段时间对学生的监管?案件审理后,承办法官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校园安全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提出建议。在案件调解书送达后,集美法院迅速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了《关于加强学校学生课外活动安全防范与管理的司法建议》,就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加强课外活动管理、建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等提出了建议。而区教育局在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后,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在全区学校安全工作会议上对涉诉案件做了通报;同时,根据法院的司法建议,对今后学校开展学生课外活动的安全防范与管理问题提出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与要求。
  “除了公正司法执行审判职责,法院还有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集美法院杏林法庭庭长张庆东告诉记者,现在许多人认为法院在一个案件审理完,工作就结束了。其实,法院并不是就案办案,而是希望通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对社会起到警示辐射作用。特别是针对刑事、民事案件审判中存在一些涉及与民众切身利害关系相关的问题,积极向涉案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及时消除隐患,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在审理刘小锟溺亡案件中,水闸实际管理单位水电工程厦门局因为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对少年死亡有一定过错,被判赔偿死者父母54160.4元。在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向集美区建设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区建设局对辖内市政设施安全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加强日常管理,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管理职责;并设警示标志,完善安全防范设施等。在收到司法建议的第二天,区建设部门立即召开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对辖区市政设施安全开展排查整治,及时对市政设施设置警示标志。目前,在该案件事发海滨已经设置了禁止游泳的警示标志和护栏,并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管理。(林志杰 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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