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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问答

时间:2012-01-29 15:30 阅读人数:

  一、我省车船税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本省行政区划内属于《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所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在本省辖区范围内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那些车辆可以享受车船税税收优惠?
  答: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车船税,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车船税如何申报纳税?
  答: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分月计算,一次缴清全年税款。
  (一)对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纳税时间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二)对实行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对每年12月新购车船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
  四、新修订的《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自何时起执行?
  答:新修订的《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日公布的《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闽政〔2007〕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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