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快递 >> 集美报新闻

文字: | |

工作13天受工伤获赔7万元

时间:2010-12-25 08:28 阅读人数:

  章先生在集美某工地做水泥工的第13天,因脚手架倒下,从脚架上摔至地面,造成伤残。受伤后,建筑公司认为章先生工作时间太短拒绝赔偿。日前,集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建筑公司赔偿章先生各项损失73432元。
  去年12月15日,章先生从老家江西来到集美某建设公司从事水泥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去年12月27日,刚工作的第13天,章先生在进行公交场站配套工程项目泥水施工作业时,因工地脚手架突然倒下,章先生从脚架上摔到地面,导致双足跟骨骨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某建设公司赔偿章先生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73432元。(林志杰 陈玮斌)

分享到: 

[ 收藏 ][ 打印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