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快递 >> 集美报新闻

文字: | |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由政府埋单

时间:2011-07-25 17:10 阅读人数:

  《集美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办法》出台后,已有30多户困难户得到救护

  7月18日,灌口镇双岭村民郭先生一家三口,搬进了由原来“破烂屋”维修改选的“放心房”喜出望外,逢人便说:“多亏政府帮了大忙,往后,这房子连台风来了也不再担心受怕。”郭先生说:“他家这幢老屋祖祖辈辈住了三代人,因为家里困难没钱,房屋年久失修,以往外面下大雨、里面下小雨,这次政府出钱帮助维修改造后,既宽敞、明亮,又放心、舒适,70多平方米的房子翻修费用总共花去4万多元,其中政府补助了一半。”
  据了解,去年下半年开始,集美区在全市率先出台《集美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办法》,决定由区民政牵头,国土、建设和规划,以及执法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主动靠前服务,扎实有序实施,确保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这一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如今,像村民郭先生这样,从“危房”乔迁“新房”的,在集美区辖区共有30多家。
  为帮助经济困难的农村家庭尽快告别“危房”,集美区各相关部门经调研、审核,全区共有35户农村困难家庭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住房改造救助,其中,需要维修的有29户、需要翻修的有6户。根据办法,享受补助的建筑面积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对于低保户,属危房维修的,按救助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0元;属危房翻修的,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对于低收入家庭户,按低保户救助标准的50%予以补助。
  凡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辖区农村含“村改居”社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等相关条件的困难户,均可申请住房救助,如五保户或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常补户中,居住高危房家庭;持有《集美区社会救助证》的低收入户中,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已对居住人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不能居住、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家庭。
  救助方式分为两种,即在就地改造型村庄,采取原样维修或就地翻修等方式实施救助;在近期拆迁型村庄,采取政府补助租金的方式由救助对象租用本村(居)安全的闲置房。救助面积以救助对象家庭实际人口1人户40平方米计算,每增加1人增加20平方米。救助资金标准包括:散居农村五保户住房破损,按经济实用原则予以包修;低保户危房维修的,按救助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0元;危房翻修的,按救助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租用本村安全闲置房的,按救助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3元。持有《集美区社会救助证》的低收入户,按低保户救助标准一半予以补助。
  不仅如此,集美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办法还特别明确了危房维修或翻修的质量标准,即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危房维修或翻修达到安全、经济、实用的标准;危房维修应当满足农村正常居住条件,参照集美区当地农村现有的生活环境条件,一般应当铺设普通瓷砖或红砖地面;防水涂料粉刷内外墙,屋顶做好必要的防漏、防渗处理;属翻修住房的,则应为砖混结构,设地梁、构造柱,并且粉刷内、外墙;配套必备的厨房、卫生间、水电等居住条件设施。(吴会明)
分享到: 

[ 收藏 ][ 打印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