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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口普查须知(一)

时间:2010-10-16 15:43 阅读人数:

  一、为什么要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人口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到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以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社会各界及公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人口普查工作也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和严密的组织。为此,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对普查目的、普查原则、普查任务、普查对象、普查范围、普查的组织实施等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有六章四十一条。
  第一章是总则,对人口普查的总体原则和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
  第二章是关于人口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对人口普查对象、普查内容、登记方法和分类标准等作出了规定;
  第三章是关于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对人口普查的各个工作环节、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了规定;
  第四章是关于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对人口普查数据的处理、发布、管理和开发应用等作出了规定;
  第五章是关于法律责任,对人口普查中各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第六章是附则,对特定人群、特定区域的人口普查,港澳台地区人口数据来源等作出了规定。
  三、人口普查对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条例》在保护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方面作了严格规定:一是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依法予以保密;二是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三是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四是对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人口普查对象需要履行的普查义务,《条例》规定: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四、人口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普查中将依法行使什么职权?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在普查中将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这里所说的调查权是指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有权调查、搜集人口普查资料,有权查看普查对象与人口普查有关的各种证件;报告权是指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有权将人口普查资料和情况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监督权是指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有权根据调查和分析结果,检查人口普查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独立行使上述三项权力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五、普查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普查员在普查中有权就与人口普查项目有关的问题询问普查对象,有权要求普查对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普查员不得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普查员在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普查证件,并对在人口普查中所知悉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或家庭情况,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六、人口普查期间对无户口人员有什么规定?
  《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中指出,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未落户口的人员,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如实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人口普查资料是否保密?能否作为行政行为和政绩考核的依据?
  人口普查的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为维护普查对象的权益,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可靠,人口普查资料严格限定用于人口普查的目的,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基层干部的思想工作,解除他们的思想顾虑。普查登记结果不得作为对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评或奖惩兑现的依据,不得追究以往绩效考评成绩;对继续瞒报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理。
  (集美区人普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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