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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法院判决一起担保案

时间:2010-10-10 15:29 阅读人数:

  为别人债务提供连带担保,债务人不知去向,担保人被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近日,集美法院审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并依法判决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债权人债务31.5万元。
  陈某与谢某两人各出资50%的投资款,于2007年底共同出资成立经营了一个台球馆。2009年6月17日,陈某将自己的投资作价32.5万元转让给谢某。杨某作为谢某的连带责任担保人,杨某同陈某、谢某三方各方签订一份个人投资转让合同。合同签订之后,谢某仅支付陈某1万元,剩余31.5万元未支付,之后谢某不知去向。
  集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谢某及杨某各方签订的个人投资转让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谢某在支付陈某1万元后,剩余款项未按期如数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杨某作为谢某的责任担保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集美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向陈某清偿担保债务31.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林志杰  韩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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