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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法庭调解购房纠纷案

时间:2010-09-26 11:02 阅读人数:

  为了规避因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整而带来购房成本增加,林女士要求把购房人变更为自己的母亲。遭到开发商拒绝后,林女士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近日,在杏林法庭法官们的调解下,林女士和开发商双方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并返还林女士5万元定金。
  今年4月10日,林女士向厦门某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150余平方米、总价136万元的商品房,双方同时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当日,林女士并交给开发商5万元定金。
  然而,因国家房地产政策发生变化,没过几天,林女士要买的住房属于“新政策”规定的“第二套房”,不仅不能享受利率打折的优惠,首付比例还要提高30%,购房成本大大增加了。今年4月20日,林女士向开发商提出要求将购房人变更为自己60多岁的母亲,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中约定:购房一方不得以第三人的名义(直系亲属除外)与售房一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否则视为购房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签约义务,有权取消其认购。林女士认为,自己的母亲属于直系亲属,因此其要求以母亲的名义进行正式购房合同完全符合认购协议的约定。开发商拒不同意,认为变更购房人属于合同违约。
  今年4月29日,林女士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杏林法庭起诉,要求判令解除购房协议合同,判令开发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
  经杏林法庭主持调解,林女士和开发商都同意解除房屋认购合同,开发商同意返还林女士定金5万元。(林志杰 李文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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