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快递 >> 集美报新闻

文字: | |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时间:2010-09-20 10:19 阅读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月26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国防动员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国防动员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国防动员建设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共14章72条,规定了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等事项。根据该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制度,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国防动员潜力和持续动员能力。战争灾害发生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助机制,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安置灾民,保护财产,尽快消除战争灾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的规定

  
  该法规定: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
  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的规定

  一、明确了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二、明确了预备役人员储备的主要形式。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国家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建立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储备区。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三、明确了预备役人员战时征召程序。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接到征召通知的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工作。四、确定了预备役人员的报告制度。明确“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
  对物资动员的规定  

  一是规定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略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二是规定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三是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在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对于民用资源的征用和补偿的规定

  该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经过改造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对公民和组织的国防义务与权利的规定

  义务方面:一是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二是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等国防勤务。三是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该法规定,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担负特定的国防勤务,不受前款规定的年龄限制。被确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应当服从指挥、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
  权力方面:一是规定承担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承担军品转产、扩大生产任务的单位,享有补贴、补偿和政策优惠。二是规定了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的待遇。三是规定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奖励;对拒不履行国防动员职责和义务的公民和组织予以惩处。
  对国防动员体系与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相互衔接的规定

  该法在总则中规定,国防动员体系应当与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相衔接;在第三章又规定,国防动员实施预案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衔接。这样做,有利于各级增强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国防动员体系对应的是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的情况,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对应的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两个体系应当相互衔接。国防动员系统有一支以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各种专业保障力量为骨干的队伍,有一定规模的设施、设备和物资,可以在平时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的应急作用,在用兵中练兵、强兵,实现“应急使用”与“应战准备”相互促进。
  国防动员后可采取5项特别措施

  为了保证战时动员的顺利实施,需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社会实行管制、限制等特别措施,这是世界主要国家国防动员的通行做法。国防动员法明确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实施国防动员的区域采取下列特别措施:一、对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能源水源供应、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商业贸易等行业实行管制;二、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三、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四、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各种交通保障;五、需要采取的其他特别措施。(陈季玉)

分享到: 

[ 收藏 ][ 打印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