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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法院审理房屋租赁纠纷

时间:2010-08-22 16:18 阅读人数:

  汪某与厦门某公司签订协议,将房子出租给该公司,但这家公司又将房子转租给其他人。后来,因承租方没有支付房租,汪某将厦门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厦门某公司支付房租和违约金。集美法院灌口法庭经审理后,认定汪某与厦门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租赁合同,厦门某公司需支付给汪某房租租金。
  2008年6月27日,汪某和厦门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汪某将24间房屋出租给厦门某公司,并负责为该公司介绍承租人员,并代收房租。房屋的租赁期限从2008年6月5日至2009年6月4日,租金为每间房屋月租金150元。双方还约定:厦门某公司仅为房屋出租中介方,不负管理责任。
  但是,从2009年1月5日开始,厦门某公司就没有再向汪某支付房屋租金。汪某遂向集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厦门某公司支付所欠房租及违约金。
  灌口法庭审理后认为,汪某与厦门某公司之间对房屋的租赁期限、租金数额、租金支付方式等都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且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系围绕租赁和使用讼争房屋展开,是直接交易的关系,不存在第三方,也并非被告为原告提供中介服务。所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并非中介合同,实质上属于房屋租赁合同。(林志杰 余巍 邱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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