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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提高重点优抚对象补助

时间:2011-02-20 08:50 阅读人数:

  2011年起,集美区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困难补助,具体标准为:在国家提高幅度比例10%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的有:辖区各类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调整后,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30125元、29169元、28214元。
  与此同时,对辖区“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城镇每人每月分别为1022元、988元、958元,农村每人每月分别为645元、642元、630元;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金调整后城镇每人每月1465元、农村每人每月1183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调整后城镇每人每月796元、农村每人每月487元。
  不仅如此,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其补助金调整后,城镇每人每月519元、农村每人每月311元;凡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其生活补助金调整后,每人每月352元。
  此外,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和其他涉核岗位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调整后每人每月352元。(吴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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