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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起集美区调整村(居)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补助标准

时间:2009-12-27 17:12 阅读人数:

  近日,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对集美区村(居)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社区日常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进行调整规范。根据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会议精神,区委办、区府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城市社区工作站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集委办〔2009〕72号)、《关于规范村干部误工补贴和农村社区工作站人员待遇的通知》(集委办〔2009〕73号)、《关于规范社区居委会退养人员退养金及福利待遇的通知》(集委办〔2009〕7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离任村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集委办〔2009〕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站管理的补充意见》(集委办〔2009〕76号)等5份文件。
  此次调整主要有以下七项新做法:一是将归并入社区工作站的计生管理员、劳动保障站人员、残疾人联络员、流管站人员等统一界定为“社区工作站其他工作人员”或“农村社区工作站其他工作人员”;二是城市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设置12个档次,按每满2年考核合格晋升一个档次提资;三是增加专业职称补贴,对获得社会工作师或助理社会工作师的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进行补贴;四是针对规范后部分人员应发工资(补贴)少于规范前应发工资(补贴)的情况,设置“高出保留工资(部分)”,对减少部分进行补偿;五是将全体村干部及农村社区工作站其他工作人员新增纳入社会保险缴交范围,为其缴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5个险种;六是对居委会退养人员退养金及福利待遇进行规范,对补缴医疗保险等事项进行说明,强调要杜绝一人领“两金”(社保金与退养金)的情况;七是规范离任村干部有关待遇,2009年离任及现任村干部,对其2009年以前任职年限予以结清,一次性计发退职金,现任村干部2010年以后转为缴交社会保险。(区民政局 潘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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