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08 16:31 阅读人数: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我区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农村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向非农转移就业愿望,但尚未有一人实现非农转移就业的低保户家庭的劳动力),已进行失业登记,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由各镇、街劳动保障所确认后报区就业管理中心、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
二、补助项目、标准
(一)补助项目:根据我区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农村贫困家庭成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对其原享有最低生活保障金进行适当的保留。
(二)补助标准:
1、农村贫困家庭:由区民政部门全额保留最低生活保障金1年;
2、城镇“零就业”家庭:由区民政部门全额保留最低生活保障金半年。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农村贫困家庭就业补助的申办
(一)补助费用的申请、审核、划拨程序
1、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农村贫困家庭正规就业人员向所在镇、街劳动保障站领取《招用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农村贫困家庭补助申报表》和《招用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农村贫困家庭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审批表”)。填写后于每月的15日前向所在镇、街劳动保障站申报,并提供第三条第(二)款中第1、2项规定的材料。
2、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农村贫困家庭户成员持经所在镇、街劳动保障站确认的符合就业补助条件人员的“申报表”、“审批表”,并提供第三条第(二)款中第3项规定的材料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报,核定社会保险费缴交情况。
3、“花名册”、“申报表”等材料经区就业管理中心确认、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并经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统一将补助金额从专项经费专户中按原渠道支付。
(二)申领最低生活保障户就业补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1、我区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农村贫困家庭成员本人的《厦门市居民失业证》、身份证、户口薄及复印件、《低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并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3、个人在银行设立的账号及复印件。
(摘自集委办[200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