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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工就业政策之-----集美区促进本地生源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补助办法

时间:2010-02-08 16:21 阅读人数:

  一、补助对象:凡属集美区生源未就业的普通院校毕业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符合本办法中所列条件的,均为补助对象。集美区生源指的是学生进入高一级学校前,户籍、学籍均在集美区的普通院校毕业生。

  二、补助办法及标准

  (一)、就业社会保险费补助

  凡税收归属集美行政辖区的用人单位(区财政拨补单位不予享受)招用集美生源普通院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助。补助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对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与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员工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的差额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仍由本人负担。上述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符合该补助项目的补助对象,如适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厦劳社【2009】16号)范围的,不再适用本办法。

  (二)、自主创业补助

  对集美生源普通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在民政部门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者:

  1、给予一次性6000元的奖励;

  2、对能够自主创业并成功带动5名以上本区生源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奖励;

  3、对成功带动10名以上本区生源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20000元的奖励。

  (三)、培训补助

  待就业毕业生参加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再就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鉴定的,除按照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社【2006】28号)规定的标准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外,对于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的,给予一次性500元的奖励;对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的,给予一次性800元的奖励;对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

  三、补助费用的申请、审核、划拨程序

  (一)、用人单位可于每年1、4、7、10月15日前,向区人劳社保局申请上季度招用本地生源普通院校毕业生需补助的就业社会保险费。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资料;

  3、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用工报备记录;

  4、地税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或地税网站订制下载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

  5、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补助对象自主创业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者即可向区人劳社保局申领创业奖励金。申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资料;

  3、申领奖励金前一年的税收及社会保险费缴交凭证;

  4、与所招用本地生源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用工报备记录。

  (三)、补助对象可向区人劳社保局申领培训奖励金。申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集美区未就业普通院校毕业生参加培训生活补贴申请表》;

  2、失业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出具的财政或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发票;

  3、培训合格后取得的本市或本区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省级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其中一项的原件和复印件;

  4、培训机构出具的课程表、签到表和培训时间证明。

  四、每名毕业生如果已享受创业奖励,就不再享受社保补助。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即做相应调整。   (摘自集委办[200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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