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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责任心

时间:2009-11-24 16:11 阅读人数:

  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涉及多部门,征地拆迁更要动到各部门的配合。以集美区为例,今年来,全区共实施重点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中有工业项目13个,投资17亿元;基础设施项目41个,投资45亿元;现代服务业项目17个,投资近35.59亿元;民生项目65个,投资近27.74亿元,此外,还有其他项目投资30多亿元。在这些项目的经办中,有些部门在困难面前选择文来文往、推诿责任、上交矛盾,“推一推动一动,不推不动、抽一抽跑一跑,不抽不跑”。一些部门遇到个别被拆迁户对补偿标准不满到施工现场耍脾气、闹情绪,业主施工单位立马停工等等,这些都是责任与责任心不明的表现。

  责任在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不同学科均能找到各自侧重的定义,但一般说来责任有两层意义:一是指在政治、道德或法律等方面所应为的行为程度和范围,此时是与义务直接挂钩在一起的,有的是法律规范强制,有的是道德、传统、文化、政治等意志要求,是行为之前确定的;二是指违反前述责任要求所应承担的后果,有的是一种过错评价(舆论否定和谴责),有的是具体的处罚后果,是行为之后外界施加。责任心是指个人对自己和他人、对家庭和集体、对国家和社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自觉态度;对于领导干部而言,责任心是对党和人民的态度问题,是宗旨观念和价值取向问题,说到底是一个工作状态问题。

  有责任不一定有责任心,没有责任心一定不能完成好责任,这还不能不提到个人能力问题。对于公务人员而言,有时很难比较出责任心重要还是能力重要,能力在两个不同个体中有大小之分,而责任心则是释放能力的驱动,其释放程度会使能力作用于物、事件的效果迥然不同,巡查发现并上报险情很多情况下是不需要太高的能力要求,但就是有很多责任人员没有做到,酿造了许多人间悲惨。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责任心第一,能力第二”。

  责任与权力是直接联系的,但现实中权力的行使常出现两种极端,一是极度滥用,所谓高度集中的权力就必然引发监督虚设、责任落空、促成腐败,此不赘述;一是极度怠慢,这种人往往怕承担承担责任,墨守成规,对于差异个案总是以程序、条件甚至规定设碍,而不是千方百计解决问题、消除矛盾,他们顾虑重重,或害怕落下“瓜田李下”之嫌,或冠之“以防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等之名,然后说“我尽力了,没办法”、“不是我的责任”。目前在公务员中这种例子不在少数,导致内耗、效率低下,殊不知他们已损害了国家、群众的利益,损害政府形象,以负责任之名行不负责任之实,成不负责任之果。要使有责任之人真正发挥责任心之能动的保障,关键还在于制度的设计、执行。强化各级公务员的责任心,不能仅仅依靠道德来约束,而要从制度上对公务员的权力、职责进行约束和规范,尤其是涉及职责的制度要十分明确,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不能含糊其辞,尽可能地地减少兜底条款,必要时也应当消除权力怠慢者的顾虑;与此同时,建立事后问责制是近期制度建设完善的一大举措,真正使责任(义务)与责任(惩戒)联系起来,进而强化当事者的责任心。(作者为集美区重点办主任 黄荣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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