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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维权路

时间:2009-07-14 09:39 阅读人数:

  ——集美台企厦门正新公司维权案小记

  ◆本报记者 官文捷 叶长川

  7月6日上午,集美区工商局长林国贤带领商标工作人员在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室向该公司董事长陈秀雄了解“正新”及“CST图形”驰名商标被侵权情况。正当工作人员与董事长陈秀雄交谈时,总经理室接到来自山东的传真件,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民事裁定书,原来被告正新轮胎(台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总代理商无锡市黑金刚轮胎有限公司等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因许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驳回上诉。此时,董事长陈秀雄脸上露出了笑容,因为这是正新公司历经多年进行商标维权最成功的案例,言谈中隐含了公司维权的艰辛。

  2005年,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发现山东省临沂市、云南省昆明市、江苏省徐州市等地市场上销售标识有“企新CZT黑金刚”、“正新轮胎”商标及“正新轮胎(台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监制”等字样的轮胎内外胎,对总部设在台湾的正新轮胎国际集团的大陆关系企业的销售带来严重冲击。通过调查得知是当事人许杰在香港登记注册了被告“正新轮胎(台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又通过该公司的名义注册了网络实名“台湾正新轮胎”、网络域名“正新轮胎.net”、“台湾正新轮胎.net”、通用网址“台湾正新轮胎”等对侵权产品及公司进行广泛宣传;上述的网站署名“正新轮胎(台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网络实名“台湾正新轮胎”等,大肆介绍宣传其销售的产品、监制的品牌(“企新CZT黑金刚”等)和产品制造商名单、联系人电话、地址等侵权信息。后又经山东省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查明标识“企新(企字变体象正字)CZT黑金刚”、“正新轮胎”商标的轮胎内外胎是无锡市黑金刚轮胎有限公司生产的“企新CZT黑金刚”、“正新轮胎”商标的轮胎内外胎,临沂市工商行管理局已依法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侵权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以上事实厦门正新认为:许杰在香港登记的“正新轮胎(台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的核心标志“正新”字号、以该公司名义注册的网络实名“台湾正新轮胎”、网络域名“正新轮胎.net”、“台湾正新轮胎.net”、通用网址“台湾正新轮胎“及其使用的”企新CZT黑金刚”、“正新轮胎”商标,已构成对我们“正新”、“CST图形”驰名商标的共同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于是厦门正新将正新轮胎(台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黑金刚轮胎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2008年10月28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为,原告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属台商独资企业。其注册并使用在“轮胎、内胎”商品上的“正新”、“CST图形”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正新轮胎(台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其产品、网站及宣传材料上使用或者突出使用“正新”、“台湾正新轮胎”、www.正新轮胎.net、“企新CZT黑金刚”、“CHONG SHUNTIRE”等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及标记,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同时被告正新轮胎(台湾)国际集国有限公司通过注册带有“正新”的网络实名和通用网址,均构成对原告“正新”驰名商标的复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系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无锡市黑金刚轮胎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正新轮胎(台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总代理,不仅大量销售侵权产品,进行大量的招商及侵权产品的宣传,而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并对被告正新轮胎(台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正新轮胎(台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并销毁标有“正新”等标识的产品及宣传材料;被告正新轮胎(台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正新”网络实名、通用网址,并清除其网站中所有的标有“正新”、“企新CZT黑金刚”、“CHONG SHUNTIRE”等标识的产品宣传材料;被告无锡市黑金刚轮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宣传并销毁标有“正新”、“CST图形”、“台湾正新轮胎”、“www.正新轮胎.net”、“企新CZT黑金刚”、“CHONG SHUNTIRE”等标识的产品宣传材料;被告许杰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标有“正新”字样的名片;支持被告正新轮胎(台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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