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快递 >> 集美报新闻

文字: | |

区法院审结首起外籍员工劳动争议纠纷

时间:2009-06-29 14:48 阅读人数:

  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外籍员工劳动争议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德可星(厦门)电子有限公司应该支付原告波勒加1.8万元工资及约2.9万元赔偿金。

  菲律宾人波勒加,2006年11月12日,由德国TDM公司派遣到德可星(厦门)电子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兼执行董事,任期3年。电子公司成立后,波勒加一直出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之职,并且从2008年1月起直接由电子公司支付工资。然而,2008年12月10日,波勒加被告知办公室已被接管,不用再去上班。事后,波勒加申请了劳动仲裁。2009年1月16日,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波勒加是电子公司的股东德国TDM公司委派来工作的,不属于委员会管辖范围,最终驳回申请。随后,波勒加又将所在公司告上集美法院。

  集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6年11月12日,电子公司尚未成立,在德方无法以公司名义委任负责人的情形下,德方作为母公司以及股东,委派波勒加负责子公司的设立及成立后的经营管理,是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公司的一般做法,并不能因为德国公司的委派方式,否认公司和负责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从2006年12月20日被告公司成立至2008年12月10日,波勒加作为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对公司进行管理,应视为向公司提供了劳动;波勒加在电子公司工作两年多,依公司章程接受管理,应获得劳动报酬。因此,集美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支持波勒加的诉求。(倪斌鹭)

分享到: 

[ 收藏 ][ 打印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