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快递 >> 集美报新闻

文字: | |

社区矫正21问

时间:2009-03-22 15:20 阅读人数:

  1、什么叫社区矫正?

  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社区环境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2、哪些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答:社区矫正适用于户口(户籍地)在厦门,并长期居住在我市的下列五类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3、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有哪些?

  答: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4、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一是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二是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5、社区矫正有哪些功能?

  答:惩罚功能;教育功能;塑造功能;感化功能;治疗功能;控制功能。

  6、社区矫正的工作原则有哪些?

  答:一是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原则。二是人民群众与专门机关相结合的原则。三是依法适用、适时办理的原则。四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五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7、社区矫正的目的?

  答: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回归社会。

  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8、社区矫正的任务?

  答:(一)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9、公检法司如何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答: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人民法院要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10、对实施社区矫正人员如何管理?

  答:分类管理、个性化教育。坚持日常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思想教育与个体情况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适时奖惩相结合。

  11、社区矫正必须接受什么单位监督?

  答:社区矫正必须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12、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三、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13、实施社区矫正应当建立什么制度?

  答:应当建立例会、请示报告、培训、信息报送、统计及内部监督制度。

  14、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遵守什么原则?

  答: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遵守社区矫正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15、接纳社区服刑人员的原则?

  答: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居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16、对不服从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如何处理?

  答:对拒不服从管理教育、情节严重,或者有重新犯罪嫌疑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7、社区服刑人员有报到时限吗?

  答: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18、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享有那些权利?

  答: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18、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那些法律、法规?

  答: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19、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那些规定?

  答:(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二)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20、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二)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21、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四)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分享到: 

[ 收藏 ][ 打印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