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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再次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时间:2009-02-22 16:05 阅读人数:

  记者从区民政局了解到,从1月起,集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次提高,即农村低保标准由2008年的每人每月190元,提高至今年的每人每月200元,城镇低保标准则维持2008年的标准不变。同时,部分民政定补对象的补助标准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提高60年代退职职工享受40%救济对象定补标准和矽肺病救济对象定补标准。据了解,2008年集美区辖区60年代退职职工享受40%救济对象的定补标准为城市每人每月430元,农村的每人每月280元。为更好地保障这部分人群的生活,2009年定补标准调整为,城乡60年代退职职工享受40%救济对象定补标准一并调至每人每月450元。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5元。

  此外,今年集美区还提高了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费标准。2009年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费标准从2008年的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今年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幅度为每人每月50元。而矽肺病救济对象定补标准,则由2008年的每人每月350元调至每人每月450元。据悉,在集美区这部分人员人数不多,且逐年减少。以上调整的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吴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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