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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开车出车祸法院判决雇佣者60%责任

时间:2009-02-08 09:26 阅读人数:

  明知对方不具备驾驶大型挂车的资质,仍雇请其帮忙驾车。不料,发生车祸,开车人当场死亡。死者家属将事故车辆的所有单位厦门育健物流有限公司、管理单位厦门鑫禾源物流有限公司以及司机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3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2万多元。近日,集美区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雇请人陈某明知郑某不具备驾驶大型挂车的资质,仍然雇佣郑某开车,陈某应承担60%赔偿责任,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5386.8元。

  去年7月30日,郑某受雇于厦门鑫禾源物流有限公司职员陈某,驾驶着闽D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到莆田运货。在由莆田沿高速公路往厦门方向行经马巷出口匝道处,发生翻车,郑某当场死亡,陈某受伤。经查明,事故车辆闽D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为被告厦门育健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由厦门鑫禾源物流有限公司负责管理。2008年8月25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人郑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某负对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9月,郑某的家属将三事故车辆的所有单位的厦门育健物流有限公司、管理单位厦门鑫禾源物流有限公司和司机陈某,都告上了法庭,要求3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2万多元。

  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明知郑某不具备驾驶大型挂车的资质,仍然雇佣郑某开车,存在过错。但是基于受害人郑某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错,被告陈某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法院确认陈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厦门育健物流公司和厦门鑫禾源物流公司有明文规定,禁止无关人员驾驶公司车辆,被告陈某雇佣郑某驾驶公司车辆,违背了公司的规定,是陈某的个人行为,因此被告厦门育健物流公司和厦门鑫禾源物流公司对陈某的雇佣行为不承担责任。(林志杰 倪斌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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