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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有关知识问答(一)

时间:2006-11-12 11:06 阅读人数:

  编者按:根据中央转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在今年年底,我省的县(区)镇级人大要进行换届选举。我区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目前已进入实质性工作阶段。为了做好这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宣传工作,本报特开辟“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专栏”,按选举程序进度内容刊登有关问题解答,尽量为广大选民释疑解惑,仅供选民结合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实践进行参考。

  1.什么人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按照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我区选举日期为2006年12月8日,以此推算,年满18岁应是1988年12月8日24时以前出生的人。

  2.选民登记的总要求是什么?

  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它是整个选举工作的基础,是政策性强,工作要求认真过细的阶段。登记要准确、细致、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所填项目要准确无误。

  3.流动人员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应根据流动人员的不同情况,实行下列登记办法:流动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外地婚入,持有户口迁移证的待入户、上级机关派出单位的人员、现居住在出生因故还没有入户的,均在居住地办理选民登记。外出劳动、工作的,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如取得选民关系转移证明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工作地登记。

  4.农村长期在外搞工、副业的人员应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属于个人外出从事工、副业的人员,有关选区应通知他们回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属于长期在城市从事个体经商者,也可以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转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

  5.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选民名单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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