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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公司纠纷案审结:公司解散

时间:2007-11-20 15:40 阅读人数:

  修订后于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新增了公司解散的条例。近日集美区法院依照新增的公司解散条例对一起公司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阿莲和被告阿强合伙创办的公司给予解散。

  2004年11月11日,阿莲与阿强,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双方各占50%的股权。公司成立后,由阿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但随着公司经营的发展,阿莲与阿强就公司管理与发展等相关事项发生了争执。随着公司经营的发展,阿莲与阿强就公司的相关事项争执进一步激烈,阿莲曾多次要求召开股东会就相关问题进行决议,但因其与阿强的股份相等,双方无法形成股东决议。阿莲认为公司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其已无法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两位股东又无法达成共识,公司处于法定的“公司僵局”。

  集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莲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50%的股份,有权请求解散公司。此外,鉴于被告公司仅有的两位股东在公司内部经营决策和正常业务活动已产生严重分歧,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的存续将造成股东利益继续遭受重大损失,在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情况下,阿莲请求解散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倪斌鹭;吴晖暖;林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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