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05-29 09:58 阅读人数:
5月中旬,我区制订出台《关于征用集体土地计生奖励的适用办法》。今后,凡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辖区村民,在分配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时,均可享受到增加1人或半人份额的政策优待。
十种情形享受1人份额奖励:(一)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独生子女户,或生育二女且落实计生措施;(二)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经本区计生服务站鉴定并且出证明,不宜落实采取节、绝育措施;(三)独生子女、二女户,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孩子仍为一个或二女,且主动落实计生政策;(四)没有生育但收养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并落实一项长效节育措施;(五)计划生育户因子女亡故,亡故时现存的最小孩子未超过14周岁,仅有一个或二个女孩且落实绝育措施等。
三种情形享受增加半人份额奖励:(一)离婚前按法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光荣户奖励政策的夫妻,离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享受集体土地补偿款。(二)离婚前按法规可以享受二女绝育措施户奖励政策的夫妻,离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享受集体土地补偿款。(三)按法规符合享受独生子女光荣户或二女绝育措施户奖励政策,但夫妻仅有一方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享受集体土地补偿款的。(吴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