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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意见》

时间:2005-06-15 15:20 阅读人数:

  6月10日,区委区政府出台《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意见》。为了让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我区最新计生政策,本报记者专门走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局长康世卿。

  问:为什么要在这时候出台这样的政策?

  答:此次出台这样的政策,是区委、区政府重视计生工作,强化利益导向原则的结果。

  在农村,经过几年的宣传教育,“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已经有所淡化,但是计生工作的开展仍然很艰难,这是由于其所面临的新局面。一方面,随着我市海湾型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集美区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文教区、园博园、机电工业区等建设需要征用大面积的土地,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所有补偿款的分配均是以每家每户的人口数量为基础来计算的。另一方面,我国在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同时,其一些细节也有了细微的变化,即超生人口在法律上依然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因此在大面积征地的集美,多生一个孩子就意味着在日后征地时可以多获得一份补偿款。文件规定,对遵守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奖励、对违反计划生育或多生育的不发或少发社保补助款,体现赏罚分明的一种法学精神。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就是要向百姓传达这样一个信号,即各级政府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生产、生活中对农村中那些遵守计生政策的家庭给予更多的倾斜和扶持。

  问: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在征用集体土地时可增加一人份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费,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它适用于哪些家庭?一般而言,一人份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费大概是多少?

  答:2002年9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5条第1款第1项中明确规定,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和二女结扎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可以增加一人份额。省人大法工委在对其进行解释中认为,集体土地被征后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费就属于集体经济收入范畴。我区出台的这一政策适用于当前所有被征地村,判定哪些人可享受这一政策,是以《省计生条例》的实施时间为基准的,即仅限于2002年9月1日之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人群。

  判定“一人份的集体用地土地补款和安置费”的多少主要是以农村生产小组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和村民小组中人数的多少等多种因素共同确定的。对于村改社区的,也可以参照农村的情况执行。少则数千,多则数万,很难说。据了解,2004年侨英街道兑山村第5小组一人份额的集体用地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费就高达3万元。

  问:在土地换社保中为何向计生户倾斜?

  答:根据《集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办法》的规定,达到参保年龄的参保对象在参保时原则上由区财政给予10000元的补助。与此同时,为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在兑现财政补助时,参保对象是否足额获得补助,须视其在遵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情况而定。具体情况有三种,一是对违反计划生育而未处理完毕的,暂不补助,待处理完毕后再给予补助;二是对办理独生子女证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或二女结扎户的计生对象,参保时区财政给予11000元补助;三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多生育的参保对象,参保时区财政给予6000元补助。在社保中向计生工作倾斜体现区委区政府对计生的重视。(刘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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